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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间税款收滞纳金吗,想了解:破产清算期间税款是否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5-12-0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想了解破产清算期间税款是否收滞纳金,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2006年版)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破产清算期间税款滞纳金,结合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明确:“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因此,适用结论是:破产清算期间,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可申报并按普通债权顺序参与分配;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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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期间税款是否收滞纳金,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破产清算期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需区分不同阶段和情形。

1. 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根据相关规定,这类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作为税款本身的一部分优先受偿,而是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2. 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这是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由管理人接管,此时再对其加收滞纳金,不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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